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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审查,联邦知识产权(优质商家),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理由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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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审查,联邦知识产权(优质商家),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理由: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商标还在申请注册中,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我想用,怎么办?

    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尤其是做推广时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以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

    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

    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正式登记,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而在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

    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有时则出于一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误导。

    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但商标审查过程比较长,需要1年左右,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下定注册商标的决心。

    于是,有不少企业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殊不知,这样使用有侵权的风险,已经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fayuan。

    一旦fayuan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但面临赔偿,而且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的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 的缩写。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

    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道理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但是不代表商标已经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了吗?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

    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也可以使用,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

    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

    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

    我建议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理由,一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

    企业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自己投钱,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来源:名尚网

    来源:商标网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1日施行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知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知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知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发明专利优先审查流程,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知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优先审查,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di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di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知局6.28发布 知产库编辑


    优先审查_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_联邦知识产权由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提供。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www.usipfsz.com)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2室(地铁会展中心站E出口)。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联邦知识产权在专利转让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联邦知识产权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联邦知识产权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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